這是一篇出自半路落跑的法律人之手的唬爛文章

同時也是一篇充斥著半吊子惡女的喃喃自語的鬼扯之作

僅供各位參考

擅自濫用後如有任何後果請自行負責

並歡迎指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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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當中的犯罪等同於刑事犯罪







所謂愛情犯罪者

係指各種欺騙,不忠

或其他足以使另一半痛苦之行為

一般的刑事犯罪涉及偵查,起訴,審判以及損害賠償

愛情犯罪亦如是

唯一不同的是

一般刑事犯罪乃由公正客觀之第三人受國家委託行使權力

愛情犯罪中則往往球員兼裁判

原告(被害人)等同檢察官與法官

被告(加害人)同時也是自己的辯護人與證人

因此在裁決以及量刑等方面往往遭致有欠公允之譏

不過既然愛情原係兩相情願

當然自無由第三人插手介入的道理









通常一旦被告犯下罪行(ex.男方偷吃)

本案在原告的堅持下很快就會成案並進入偵查階段

此時原告的角色就轉換成訴追犯罪的檢察官

並行使詰問偵查之權

(ex.你說!你到底跟那個狐狸精幹了什麼好事?!)

被告在沒有公設辯護人制度保障下往往必須同時擔任自己的辯護人以及證人

(ex.辯護人-->你找徵信社跟蹤是什麼意思?偷看信件違法的妳知不知道?)

(ex.證人-->我可以跟媽祖發誓,我真的只是進去汽車旅館借廁所!)

當然某些情況被告也可以委請其他人擔任證人

但一如真實的刑事偵查過程中證人往往受到高度的壓力一樣

在愛情犯罪當中的證人也通常吃力不討好

其證言也多受扮演檢察官角色的原告所持疑

(ex.你是他媽吉,你當然挺他!你們男人都一個樣!!)









偵查結束之後檢察官可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

鑒於本文目的該不起訴處分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而一旦提起公訴則該犯罪即進入審判階段

原本擔任檢察官的原告搖身一變而為掌握審判權的法官

得針對偵查階段所得到的各項呈堂證供等進行裁量

不同於一般刑事犯罪

毒樹果原理在愛情犯罪中並無適用

違法取得的證據並不因其手段違法而失卻其證據力

因此舉凡藉由偷拍,跟蹤,竊取密碼或偷看日記等手段所取得的證據都會影響法官的心證

被告亦不得以該手段違憲為由進行抗辯

法官形成心證的時間不一

從數日到延宕數年均有可能

端視法官個人裁量









一旦法官形成心證則得逕行宣判

近年來受人權思想影響所及

刑事犯罪當中的"絕對死刑"概念逐漸修正為"相對死刑"

(ex."犯...者,處死刑"--->"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

愛情犯罪當中的絕對死刑(即日分手)也因應潮流有所改變

逐漸走向刑事懲罰加上民事賠償雙管齊下的型態

刑事部份

一旦加害人有罪判決定讞

則他在該愛情當中視情節輕重可能受到的懲處不一:

輕則拘役(ex.幫我把所有家當還有我家的咪咪一起從屏東搬到陽明山---徒手!)

重則禠奪公權(ex.你還想上我的床啊?滾去睡廁所吧你!)

但有下列情形者均有從輕量刑的可能性:

1.自白(ex.我承認我真的摸了上面但沒有摸下面)

2.顯有悔意者(ex.我錯了....她的根本是假的胸部真的跟妳不能比啊~)

3.受強制脅迫者(ex.阿美姐說如果我不做的話她就要斷我手腳.....嗚嗚)

4.其他可堪憫恕之事由.....etc.









民事部份

則是基於給予被害人實質補償將更有助於創傷復原的理由而於近年來受到廣泛採納

愛情犯罪當中的民事賠償型態不一而足

小至Tiffany鑽戒Gucci包包

大至名下各項動產不動產

均可列入民事賠償裁定範圍

惟值得注意者

愛情犯罪當中的民事賠償並無強制執行相關規定

因此被害人是否得以實際取得加害人所承諾的賠償恐有疑慮

端視加害人誠意以及被害人心軟程度而定

本文建議相關單位盡速訂立愛情犯罪之民事賠償強制執行法規

或推動"愛情犯罪保險"

透過定期定額的小額投保累積資金

俾於加害人拒絕給付賠償時對於被害人有所幫助









有鑒於近年來愛情犯罪率大增

特此為文呼籲各位受害者

在遭受侵害之際一定要勇於控訴

切莫讓愛情騙子逍遙法外

有人或謂筆者此文有挑撥離間之嫌

或指作者冷血無情竟以此種觀點看待愛情

殊不知真正的正義乃在於使被害人痛苦得以舒緩

使加害人有機會彌補過錯

刑事民事雙管齊下

如此方可收"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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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這篇文章突然很有感觸

雖然大學時代不學無術

但教育潛移默化的效果迄今猶存!

希望身為教育者的各位要引以為戒

日後為人父母更要好好小心小孩的大學選系問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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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