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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ter

有關Sam講的理由,我完全同意,如果陳水扁跑來問我,他應不應該下台,我也會直接跟他說,你趕快滾蛋好了,因為你實在治國無方;不過深層地想,現在台灣所進行的倒扁行動,到底根據什麼樣的邏輯,我實難認同。



第一、陳水扁的確治國無方。問題是為何治國無方?以台灣現今的憲政體制,即便下一屆的國民黨熱門人選馬英九上台,或許因為國民黨掌握可能的國會多數,法案、人事案與預算案通行無阻,只要馬英九不透過國民黨的黨機器掌控行政權與立法權,他將成為下一個「治國無力」的總統;一旦馬英九透過國民黨中常會來進行上述事情,那麼又重新回到「以黨領政」的局面。原因為何,因為經由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民選總統,無法透過正式的行政體制發號施令,行政院院會,總統也不能列席,立法院也不能去做施政報告(總統可以做國情報告,但是跟美國總統在參眾議院聯席會的報告,大相逕庭),所以陳水扁執政下的政令,不管是好是壞,不是突如其來的由上而下,就是充斥著所謂檯面下的交易,這根本就不是法國的雙首長制(況且法國雙首長制是評價最爛的制度)。這才是進行倒扁時,更應該立即更正的局面,消耗這麼多社會成本,只為拉下陳水扁,而不去做防止類似陳水扁事件的機制,我覺得很遺憾、也是我不解如此披星戴月地進行陳水扁下台的活動,到底台灣的憲政制度會不會因此明確,既有的問題是不是會一一消除。就像現在大家懷念李國鼎與孫運璿兩位先生對台灣的貢獻,除了他們用的人之外,重要的是他們所奠定的政策與制度。人是一時的,制度才是永遠的。



第二、憲法的確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可是要區別的是,政治性基本權利的用意,在於彰顯所有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並且這樣的權利不像所謂的自由權與財產權,它們以國家制度的存在為前提,並且一旦制憲者未對這些政治性的基本權利做規定,那麼人民不得對國家主張。這就是為什麼,德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未舉行過任何一次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因為德國基本法並沒給予德國人民這樣的權利。這裡沒有侵犯「主權在民」的問題,制憲者與修憲者的意志已經決定了一切。而且,強調的是,在代議民主的民主、法治國家內,以盧梭那種「國民總意志」理論架構的憲政學理,並不被接受,即便是中國的蘇維埃式的政治體制,也是不得不用代議士,來架構共產主義式的民主體制。基於這樣的看法,我必須很抱歉的說,台灣人民並沒有毫無條件拉總統下台的憲法權利,只要立法院不通過對總統的罷免案,人民就不能對其所選出的總統進行罷免。原因為何,也請問問當時掌握四分之三以上國民大會代表的國民黨,為何要這樣?是這麼不相信人民直接民主的展現,還是另有目的;畢竟當時也是有一大堆學者站出來,要求更改這樣不合憲政邏輯的制度。



第三、因為如此,在罷免案不通過之後,所有進行的倒扁活動與呼籲,在台灣現今的憲政架構下,不具備拉總統下台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只是回歸到憲法有關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統稱表現自由)的問題罷了。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的看法,憲法對於表現自由的保護,不會因為內容而有層次的差異,但是會因與民主法治或公共利益的緊密度,而有保護強度或者限制多寡的不同。為防止獨裁與一言堂的情形,政治性言論的表達,受高度保護,並且給予較少的限制,禁止事前審查就是一例;相對地,商業性言論,諸如減肥藥之類的廣告,則受到較少的憲法保護與較多的限制,比方說必須要事前送審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所以,當施明德號召百萬人走上凱達格蘭大道,進行倒扁,而馬英九的台北市政府許可其二十四小時的集會遊行時,就只是單純的表達言論與主管機關是否許可的問題,沒有像施明德自己吹捧的多麼光榮、偉大,諸如自發性地公民運動等字眼,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說法,不斷地要脅、嗆聲馬英九,只是踐踏這樣的民主的機制;一言以蔽之,沒有民主的憲政機制,不可能有二十四小時不分晝夜地倒扁活動,雖然我不同意馬英九的作法,無論如何,馬英九市長為這樣一個高度的政治性言論,可說提供高度的保障。



第四、也因為只有言論與論證的問題,我必須請教認為應透過行動不斷倒扁的人一個問題,就如我之前所說的,我也身有同感,可是從這樣的感受到「透過社會動員要求一定要陳水扁下台」,迄今為止,我一直連不起來。我以為,如果起訴、判決確定,我對我的感受毫不懷疑,可是到現在為止,陳水扁治國無方的部分,歐洲、美國的領袖比比皆是。德國前總理施洛德,在反對黨眼裡,也是出了名的只會選舉不會做事的總理,在失業率年年創新高的情形下,也沒有德國人上街要求總理下台,要不是他要提前改選,他也可以做滿任期。因此,我無法理解,現在迫不及待要求陳水扁下台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第五、我想回應一下為什麼一定要談到國民黨,原因是國民黨是最大的反對黨,也是立法院的多數黨。如果按照內閣制的觀念,國民黨就是執政黨(這裡不用爭議為何多數不能執政,因為這是國民黨自己將憲法修成如此的),個人以為,這是很重要的一個觀點。如果台灣真的是總統制的國家,那就像美國一樣,所有要送給參、眾議院的法案,必須要先得到參眾議員的支持,這樣才能夠在國會中討論,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的電影,提到白宮與國會時,常常會出現這樣的對話:「例如,某某州的議員對槍枝管制法案予以支持,這樣我們又多一票。」相對地,內閣制國家中,行政部門是可以直接提案的,因為他們本身就有議員的資格。簡單地整理,我國的立法院委員,除了預算案之外,絕對可以自己提案自己審查,像是內政府主管的「特殊境遇婦女扶助條例」(法條名字記得不太熟,不好意思),就是立法委員自己成案,自己審查,然後通過後,送給內政部,內政部即便感到與現行自己主管的法規重疊與扞合,也是必須列為內政部的主管法規內,甚至要進行修法。職此之故,國民黨是可以在立法院大展身手的,可是國民黨做了什麼呢?政治改革法案通過了嗎?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解決了嗎?經濟法案拼了嗎?這不是爛蘋果比爛的問題,而是國民黨已經經由選舉掌握了權力,既然有權力,人民就要問掌握權力的人或黨到底做了什麼事情。



第六、另外一點,是因為國民黨馬英九主席在進行推動罷免論述時,是以道德層面的要求,要求陳水扁總統下台。我是一個不相信客觀中立的人,人一定是有立場才會形成自己的言論與態度,這也是為什麼當大家聽到「泛綠」學者時,重點不是在學者,而是「泛綠」。就是因為如此,既然馬英九要用道德層面的理由來規勸陳水扁,那麼必然就會回過頭來檢驗主張道德的人。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為什麼國民黨何智暉委員去當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委時,朝、野兩黨與輿論的反彈是如此地大。尤其是政治性的言論已經透過傳播媒體大肆放送時,就如「市場理論」一樣,言論如產品,可以經由競爭後在市場橫著走,產品的商譽也是扮演重要的因素。國民黨是否貪腐,當然與陳水扁是否應該下台沒有直接的關係,可是,要求的標準是可以確立的話,那麼國民黨有沒有告訴大家,陳水扁下台之後,我國民黨是否也告訴大家如何如何改革,並且何時完成?似乎從未看到與聽到。



第七、最後,按照前開的邏輯,施明德竟然將自己的倒扁行動賦予如此高的道德正當性,那麼所有的檢驗都是接踵而來。我想表達的只有一點,我看不懂為何施明德進行倒扁前要去泰國會晤陳由豪?我也看不懂進行一個沒有退場機治的社會運動的意義為何?況且我更看不懂,施明德會不瞭解「紅色」在台灣政治光譜上所代表的政治意涵。「太愛台灣」,這種話就像「勇敢的台灣人」一樣,都是一種隨便喊喊的東西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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